为了规范院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院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各单位如需公务接待,需填写《公务接待用餐申请表》中,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接待。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上限标准为:接待省部级单位及厅局级单位的,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接待其他单位的,每人每餐5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
第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用餐申请表》,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院领导签字。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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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