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
就业政策——安徽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 基层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9-11-06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皖、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调整人才结构和人才分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加大宏观调控和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经过35年的努力,使县(市、区,下同)以下基层单位从事公益事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明显增加,到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明显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如以后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到我省艰苦地区和县以下农村第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从工作第二个月起在高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本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每满3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离开艰苦地区后,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不予保留。 

      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工作,服务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省级财政承担主要部分,用人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适当分担的原则代为偿还。

为缓解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编办争取周转编制,争取到的周转编制要全部用于基层招录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各市、县空出的行政事业编制,应主要用于招录到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中,空出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应主要用于接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
      三、加大选调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工作力度

      2006年起,每年选拔25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以后可适当增加。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德才素质好、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满两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任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拔。

      四、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输送4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到农村和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省、市、县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此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并可通过有关程序安排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的相应职务。

      五、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部门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基层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25%的财政贴息。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和接续服务,对以个体劳动者名义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

      六、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所在单位要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积极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宣传科技政策,支持他们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2006年起,每年安排4000名左右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各地要在认真考察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确定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市、县财政对被确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对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要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八、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计划

      组织实施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每年招募200名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的乡镇以下机构,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对参与服务的志愿者,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生活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继续招募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每年招募300名左右,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经费,各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支持。服务期间的报酬由县财政支付。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行动计划。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教师紧缺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限为23年,服务期间的报酬由省、市、县财政分担。

      参加以上服务农村计划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服务2年以上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服务期满后,优先推荐在本系统就业或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九、对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研究生实行优惠政策

      2006年开始,省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录用总量的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其中,对经过组织选拔或招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初试成绩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招录到省市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增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实现联网贯通,完善市场功能,逐步建立统一的人才市场,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通报制度,定期发布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学科专业目录,加强对学科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控,支持高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灵活设置培养紧缺人才的目录外专业。省财政设立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专项经费,引导高校加强紧缺人才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对高校教育改革的分类指导,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素质教育、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从2006年起,结合我省实际和需要,由地方政府申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在省内艰苦地区每年安排部分定向招生计划,由高校与基层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生毕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

      十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省情,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踊跃地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各级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的政策、资金、措施、责任落实到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共同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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