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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劳社厅发〔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 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 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 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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