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实训、科研、办公及生活服务秩序,创造文明、舒适、宁静的校园环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学院公共楼宇的大型修缮、改建、扩建及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服务实体须做好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楼宇的保洁、门卫、安全、电梯运行、设施(备)维护、水电维修及卫生洁具的维护、保养等。
第二章 文明、安全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体的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或学院委托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并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总务处代表学院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审核物业服务实体的物业管理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及学生公寓等公共用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二)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三)在走廊和过道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四)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焚烧废纸,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扔杂物等。
(五)租赁、摆摊设点、出售图书、私设打字、复印等。
(六)酗酒、斗殴、打麻将、玩扑克牌。
(七)复制、传播及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音像制品。
(八)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九)擅自动用设在楼道里的消防设施。
(十)在墙上涂写、刻画和乱张贴。
(十一)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将办公桌、课桌、椅子、照明灯具、制图桌等公共设施带出楼。
第七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共同保持公共建筑物的卫生整洁,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训、办公楼、图书馆内门窗、地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蛛网积灰,阳台、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
第十条 垃圾实行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运到学校垃圾中转站。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楼、科研场所、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属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学院的计划,统一安排,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无故损坏,按价赔偿。
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拆装水电表,违者除加倍赔偿外,水电费按往月平均数加倍处理。
第十四条 确保水电的正常供给,按时熄灯;发生水电故障须及时维修和报修。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时处理火警和规范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