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美化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环境,增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各部门、全院师生员工及工作、学习、生活在校园内的其他各类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校园绿化规划、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服务实体和人员负责校园绿化的养护、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校园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总务处审定。
第五条 校园内各部门自管区域内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各部门负责,总务处负责方案审定、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学院及院属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按审定的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
第七条 学院规划绿地的建设、改造工程,由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居住区绿地等,由总务处委托相关服务实体负责养护、维护;各部门自管区域内的绿地,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学院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学院绿化用地,已占用的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必须报总务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确需移植、砍伐的树木花卉,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报合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合肥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总务处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事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是广大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全院师生员工应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在校园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不良行为外,并依法查处其违章行为。
(一)采花摘果、折枝摘叶。
(二)擅自在公共场地种植树木花草。
(三)在绿化区域内点火和堆放杂物。
(四)在园林建筑上刻画、敲打、涂抹。
(五)在绿地内、树林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六)在树木上刻画、钉钉子、拴绳晾晒衣物。
(七)在草坪上践踏、坐卧休息和穿行。
(八)攀爬树木或荡秋千。
(九)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绿地上。
(十)其他破坏校园绿化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宣传活动需要在树木上拴挂标语的,必须选择在直径20公分以上的树木上悬挂,事后须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总务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学院保卫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