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学院食堂以及饮食网点。
第三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饮食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副院长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总务处负责饮食服务设施的建设、饮食服务实体饮食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饮食设施(设备)建设管理
第四条 饮食服务设施的扩建、大型改造,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饮食设备的更新、添置、大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由饮食服务实体申报,总务处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饮食服务实体自筹投资项目,须报总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院用于饮食服务的设施、设备,由总务处委托相关服务实体管理和维护,饮食服务实体须确保其运行良好、安全和资产保值。
第三章 饮食质量与成本核算
第七条 饮食服务实体须加强成本核算,提高饮食服务质量,提供质优价廉的食品;总务处须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总务处会同饮食服务实体,根据饮食服务行业有关规范,结合合肥地区及本院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学院饮食服务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其内容包含饮食环境、卫生、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提高。
第九条 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生产、经营食品。供给的食品,须安全卫生、品种丰富、价格合理、档次分明。
第十条 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把采购、仓储、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等重要环节,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要对饮食服务成本核算实行日清、周结、月公布制度,注意食品原材料市场季节性价格波动的平衡,保持食品出售的价格相对平稳。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成本核算实行全成本核算,包括:食品生产劳务成本;食品原材料(包括主、辅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成本;水、电、燃(料)气能源成本;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操作间消防器材配备、餐(饮)具、小型炊(橱)具、小型维修等低值易耗成本;办公、财务、业务等费用成本;资产保值成本。
第四章 饮食卫生与安全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实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健全和完善卫生、防疫等制度并贯彻落实,确保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 用于卫生、防毒、防“四害”、防污染的设施、设备、工具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饮食服务实体要经常在员工中开展卫生防疫方面的学习和教育;及时清洁保洁,及时消毒防疫,及时解决卫生防疫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环境卫生、仓储卫生、厅堂卫生、个人卫生等,确保达到或高于现行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和出售食品的员工,要定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六条 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执行“三不”规定:不采购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受污染、变质的原材料;不加工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受污染、变质的原材料;不出售变质、变味或受污染的食品。
第十七条 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岗位责任制,佩证上岗,做好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相应的管理及服务规定、制度要上墙,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就餐环境与服务态度
第十八条 饮食服务实体要不断改善就餐环境、端正服务态度,提高饮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厅堂要保持卫生整洁、通风顺畅、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须统一着装,佩带服务标志;窗口服务人员须配戴口罩,举止端庄大方,态度和蔼可亲,不讲服务忌语,不与就餐人员争吵、打骂,服务热情周到。
第二十一条 饮食服务实体设置服务值班台;学院设置投诉电话和投诉箱,负责处理对饮食服务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总务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饮食服务实体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