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我院学术研究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亦适用于其他以365游戏娱乐平台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七)学生利用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之。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罚 则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五)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由教务处或学工处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风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方面问题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举报者应当提供调查结果反馈的联系方式,并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否则不予受理。对具有公示期的相关举报应当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
(二)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三)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四)联合调查组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调查意见。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联合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学院学术委员会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七)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举行重新审议,再次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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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