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确保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学校的奖励名额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占专业前10%(含10%),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达到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若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盖章审核。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各类校内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各系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学校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正式确定全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学校学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获奖励学生应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如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开始执行,原办法从即日起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