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丙等,一般困难学生)、3000元(乙等,困难学生)和4000元(甲等,特别困难学生)三个档次,各系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六、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当年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各类社会捐资奖学金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 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 各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各系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 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定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学校学生工作处进行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正式确定全校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四、 学校学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并将国家助学金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资助学生应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如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开始施行,原办法从即日起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