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学生德、智、美全面发展,学校决定设立学生先进个人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型
1、优秀学生干部
2、三好学生
3、三好学生标兵
4、优秀毕业生
5、社会工作优秀奖
二、奖励人数
1、优秀学生干部:每个学生班级评1名,各系学生会评3-4名,校学生会评6-8名。
2、三好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选。
3、三好学生标兵:按系参加综合评定人数的1%评选。
4、优秀毕业生:按系参加综合评定人数的10%评选。
5、社会工作优秀奖:按专业学生人数的1%评选。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获得党校或团校结业证书)。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50%内、无补考)。
3、坚持原则,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等违规违章记录。
4、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志愿服务记录,宿舍卫生成绩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早操晚自习,个人及负责班级学年出勤率高于全校平均出勤率。
6、学生干部应积极主动工作,在主要岗位上任职达到6个月(寒暑假期不计),配合学校、系部、辅导员以及任课教师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在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班风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未在班级中担任职务的院、系学生干部,除与本班学生一起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外,还可参加校、系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思想品德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
(2)积极参加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投身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建设,在各项活动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维护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在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钻研各门业务知识,认真完成各科学习任务,无旷课记录。
(2)注意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
(3)本学年获得两次三等以上奖学金。
身体好
(1)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早操),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有健全的心理素质。
(3)注意公共卫生,保持个人清洁,宿舍卫生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三)“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除满足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须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至少一次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2、在学校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且做出一定的成绩。
3、品行端正,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获得党校或团校结业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或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热心为师生服务。
5、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称号。
6、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或获得校内等级奖学金三次以上;或二次等级奖学金,同时获得一次单项奖学金或参加省职业技能大赛及其他相关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省级,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推荐比例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选产生。
(五)社会工作优秀奖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2、在重要学生工作或活动中,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生认可度高。
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较好。
4、在学校开展的各项工作如文艺、体育、技能竞赛、招生宣传、校园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中的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作出一定的成绩或贡献,受到广泛好评。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生先进个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先进个人奖的评选工作由各系部于10月(优秀毕业生12月)底前完成,依据学生综合测评,并结合相应的评选条件,各系部测评(评选)小组评选出学生先进个人奖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各系部将拟定学生名单和评选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务委员会审批,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奖资格:
(1)留降级学生;
(2)未交清学费者(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者除外);
(3)私自在外住宿者。
3、事后若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公正行为,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获奖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